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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项目质量控制与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项目质量控制与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发行字[2004]215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项目质量控制与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2004年9月22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项目质量控制与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稽核行为,提高稽核质量,明确稽核责任,促进稽核职能作用的发挥,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制度》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稽核工作若干准则》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各级行稽核部门按照总行的统一部署开展的全面稽核、专项稽核,接受本级行领导指派或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安排开展的稽核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稽核部门实施稽核项目时,对编制稽核方案、收集稽核证据、编写稽核工作记录和稽核工作底稿、出具稽核报告、作出稽核处理、归集稽核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第四条 稽核部门实行稽核项目质量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据本办法评价稽核项目质量,并追究有关人员对稽核项目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章 稽核方案的质量控制

  第五条 稽核部门和稽核组在实施稽核前,应当编制稽核工作方案和稽核实施方案。
  稽核部门统一组织由辖内各行稽核部门或多个稽核组参加的全面稽核、专项稽核或者其他统一稽核项目时,应当编制稽核工作方案。
  稽核组具体承办稽核项目或者实施单个稽核项目时,应当编制稽核实施方案。

  第六条 稽核部门和稽核组在编制稽核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稽核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被稽核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

  第七条 审前调查应当了解被稽核单位下列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
  (二)各业务部门职责范围、权限;
  (三)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五)以往接受稽核或检查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八条 审前调查应当收集与稽核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三)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
  (四)稽核档案资料;
  (五)相关电子数据或资料;
  (六)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

  第九条 审前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下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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