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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四条 国家其他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组织军工专用配套产品订货,对专用小批量产品应采取集中订货或滚动订货方式。

  第十五条 提出任务单位与承担任务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合同管理的规定签订协作配套合同。合同的审核与备案按照国防科工委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配套产品价格采取国家定价和合同价格两种方式。国家定价由国家物价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合同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制定。军品定价目录按国家物价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协作配套科研项目和军工专用配套产品生产项目纳入国家有关部门的计划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协作配套工作应按照国家军工产品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全面质量管理,落实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质量责任。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研制生产过程实行有效控制,确保产品质量。

  国防科工委、国家其他有关部门、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及军工集团公司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协调处理重大质量问题。

  第十九条 军工专用配套产品生产设备及生产线的技术改造经费由承担任务单位、军工集团公司和有关部门等多渠道筹集。确需国家投资支持的关键军工专用配套产品研制生产能力建设和技术攻关,国家给予必要的投入。

  第二十条 军工专用配套产品生产线连续五年无订货的单位有权向主管部门(单位)申请撤销或调整生产线。由承担任务单位主管部门(单位)经商提出任务单位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国家投资建设的军工专用配套产品生产线申请撤销或调整,须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进行兼并、破产、改制、重组、合资合作和技术改造时,凡涉及军工专用配套产品研制生产能力变动的,须经承担任务单位主管部门(单位)商提出任务单位主管部门(单位)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其中涉及国家投资的军工专用配套产品研制生产能力的变动须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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