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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国家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协作配套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编制本部门协作配套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协作配套工作,落实完成任务的有关条件。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监督和检查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协作配套工作,协助落实交通、能源等需要地方政府支持解决的相关保障条件。

  第八条 军工集团公司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计划,组织本集团公司成员单位完成协作配套任务;监督检查本集团公司成员单位的协作配套工作,落实完成任务的有关条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九条 提出任务单位和承担任务单位的职责:

  (一)双方应严格按照协作配套合同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协作配套出现问题时,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对于协商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主动向各自主管部门(单位)报告。

  (二)提出任务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成任务条件和能力的企事业单位承担任务。根据武器装备的需要确定产品需求,并协助承担任务单位落实完成任务的有关条件。

  (三)承担任务单位必须按照合同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第十条 协作配套问题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协调解决。对提出任务单位和承担任务单位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由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协调解决;对跨部门、跨地区、跨集团的协调不了的重大问题,可提请国防科工委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三章 科研生产管理

  第十一条 协作配套产品按军工专用和军民通用进行分类管理。从事军工专用配套产品研制生产的企事业单位须持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军民通用配套产品由供需双方直接订货或实行市场采购。

  第十二条 协作配套项目需要进行招标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国防科工委、国家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提出任务单位应在符合武器装备性能要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民用工业的技术和生产优势,开展社会化专业协作配套。要优先选用通用、成熟的新技术和新产品,逐步淘汰落后的技术和产品,减少使用专用或非标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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