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7年2月1日)废止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工法〔2001〕1077号)
国家经贸委、教育部、信息产业部,中国科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
现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武器装备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工作,确保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以下简称协作配套),是指为满足武器装备研制生产需求,由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参与进行的配套整机、机电产品、零部件、元器件和原材料等的科研、生产、协作活动。
第三条 协作配套工作贯彻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大力协同、自主创新的发展方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第四条 协作配套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军品优先、质量第一,配套基础能力与武器装备建设协调发展。
(二)加强政府宏观管理与协调,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三)明确协作配套工作各有关单位职责,强化合同主体责任。
(四)引入市场机制,扩大协作配套范围,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经济实力的单位在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前提下承担协作配套任务和采取自筹资金、风险投资等方式研制配套产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防科工委负责研究制定协作配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协作配套的发展战略,编制相关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地区、跨集团的协作配套重大问题,落实完成任务的有关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