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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条 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地方项目,即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所管理的林业建设项目,按以下投资规模分别组织验收:
  (一)总投资规模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项目,由国家林业局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二)总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直属项目,即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承建的建设项目,由国家林业局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能够满足使用及功能的发挥。
  (二)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会计档案、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及设计变更、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会计档案(含账簿、凭证、报表等),财产物资清单,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等。
  (三)土建工程质量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五)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六)建设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步验收合格。
  (七)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进行了造价审查或财务审计。
  (八)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批准可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1、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应组织竣工验收。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2、项目已全部完成各项建设内容,但项目在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产量的,应组织竣工验收。
  3、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已投入生产经营,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出发,可缩小规模,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单位批准后,对已完工的项目和工程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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