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99 表示村民委员会代码
800-899 表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专用代码。用于民政部门未给予编码的单位。
所有代码应在辖区范围内由小到大顺序编写,不足3位的在顺序编码左边用“0”补足3位。
扩展代码段3位数字表示村(居)民小组代码。若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需要采用,应在村(居)委员会辖区内由小到大顺序编写,不再细分村(居)民类别。
(三)赋码规则
当只表示乡及乡以上区划代码时,不足12位的在编码右边用“0”补足12位代码;有组级扩展代码的,当只表示村及村以上区划编码时,不足15位的在编码右边用“0”补足15位代码,以保证代码的长度统一。
各级区划代码用数字表示超出范围时,可用字母替代数字表示超出范围部分,字母替代的顺序为“A”-“Z”,替代方式为低位到高位逐位替代。
为了保持代码的唯一性以及有利于计算机较长时间存贮数据,区划所属关系或性质变更时,应重新编码。原则上不得再将原代码赋予其他区划。
附件2:
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文件命名及格式规范
一、用途
(一)供确有需要的个别省(区、市)向全国区划代码中心数据库统一上报辖区范围内目前实际在用的全部区划代码数据。
(二)供各级从全国区划代码中心数据库下载本地或其他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数据文件,用于其他应用。
二、区划代码文件命名规则
各地可按纯文本(TXT)格式或可扩展标记语言(XML)格式两种格式上报区划代码文件,文件名称统一为:
“dzm” +年(4位)+月(2位)+半角字符‘_’+单位编码(6位)
例:湖南省上报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全国区划代码中心数据库的2006年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专用区划代码文件的名称为:dzm200605_430000.txt 或dzm200605_430000.xml
三、区划代码内容表述规范
区划代码文件包含两项信息:区划名称和区划代码
(一)区划名称
凡国家正式确定的法定行政区划,其名称均应采用当地政府认可的规范性名称或简称。本地区区划名称不包含上级区划名称。
(二)区划代码
区划代码至少为12位,加上扩展代码应为15位,即:
省(2位)+市(2位)+县(2位)+乡镇(3位)+村(3位)+组(3位)
(三)格式规范
1、TXT文件格式
TXT格式文件是以Unicode方式编码。TXT格式文件内容:第一项为区划代码,第二项为区划名称。每个单位占一行,前后两项之间以英文半角“,”符号分隔。
2、XML格式文件规范
人口计生部门区划代码数据XML格式文件遵照可扩展标记语言XML1.0规范标准,以北京市代码XML格式文件内容为例:
<?xml version="1.0" encoding="GB2312" standalone="no"?>
<ROOT>
<PROVINCE NUMB="110000000000000">
<NAME>北京市</NAME>
<PROFECTURE NUMB="1101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