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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
  《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号文)
  《民政统计代码编制规则》(民发〔2002〕170号)

  三、本规范使用术语定义
  县及县级以下非正式行政建制单位。指国家正式命名的行政区划之外的单位,如开发区、管理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政企合一单位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管理需要的对象单位等。
  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专用区划代码。指在国家正式行政区划代码及民政统计代码之外,由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工作需求,按照本规则编制的专用区划代码,简称为“专用代码”。
  政企合一单位。指集企业与政府管理职能于一体的独立单位,如:农、林、牧、渔场,独立工矿区等。

  四、区划代码编码规则
  (一)代码结构
  区划代码分四段,由15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其结构如下:
  XXXXXX     XXX      XXX      XXX
  (第一段)   (第二段)   (第三段)  (扩展代码段)

  (二)编码方法
  第一段6位数字代码表示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市(地区、自治州、盟)、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旗、自治旗)的名称。统一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国家标准。其中:
  第一、二位 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66  表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三、四位 表示市(地区、自治州、盟及国家直辖市所属市辖区和县的汇总码)。具体编码方法为:
  01-20 表示省直辖市
  51-70 表示地区(自治州、盟)
  71-80 表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专用代码。用于民政部门未给予编码的单位。
  第五、六位 表示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具体编码方法为:
  01-18 表示市辖区或地区(组织者、盟)辖县级市
  21-70 表示县(旗)
  71-80 表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专用代码。用于民政部门未给予编码的单位。
  81-99 表示省直辖县级市

  第二段3位数字代码表示街道、乡(镇)和政企合一单位,参照《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号文)和《民政统计代码编制规则》(民发〔2002〕170号)。具体编码方法为:
  001-099表示街道(地区)的代码
  100-199表示镇的代码
  200-399表示乡的代码
  400-599表示政企合一单位的代码
  700-899 表示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专用代码。用于民政部门未给予编码的单位。
  所有代码应在辖区范围内由小到大顺序编写,不足3位的在顺序编码左边用“0”补足3位。

  第三段3位数字代码表示村(居)委员会代码。依据《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0]64号文)和《民政统计代码编制规则》(民发〔2002〕170号)。具体编码方法如下:
  001-199 表示居民委员会代码(含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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