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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工字〔1990〕318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1986年颁发的财工字〔1986〕105号《关于国内联营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对企业横向经济联合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随着横向经济联合的深入,也出现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财务问题。为了进一步促进企业之间横向经济联合,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对联营企业的财务管理,现对国内联营企业有关财务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联营企业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国营企业开展横向经济联合,在签订联营合同、协议过程中涉及有资产的转移、估价和利益分配等条款,未经国营企业同级财政部门参与审查的,财政部门在审查年终决算时,对利润分配中的“分给其他单位的利润”一律不予承认,其分出去的利润由本企业税后留用利润补足,对“其他单位分来的利润”一律没收,上交国库。
  二、除财政部财工字〔1986〕10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外,国营企业也不得用应交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企业更新改造基金和大修理基金、企业生产的产品(包括应收销货款)等搞联营投资。
  三、任何单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另行加收费用或以产品分配权名义搞虚假联营,获取利润。
  四、国营企业用于联营投资的各项财产(包括无形资产),应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工字〔1989〕3号《关于<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评估确定资产价值;经评估后确定的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部分,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减有关资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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