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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试行《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十五、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审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编制施工预算,作为企业内部核算的依据,以加强经营管理,搞好经济核算。
  十六、建设银行应根据批准的设计和建设项目总概算、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投资额范围内控制拨款和贷款,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概、预算。建设项目的投资突破总概算时,在未经批准追加总概算前,对其超出部分不得拨款。 
  对于建筑安装工程的拨款,建设银行应根据审定的单位工程预算和工程进度办理预支和结算。
  十七、在预算审定和概、预算执行过程中,建设、设计、施工等各有关单位发生纠纷时,首先应从全局出发,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争执双方属于同一个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不属于同一个部门的,可向各级主管基建的综合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凡属于违反经济合同的纠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合同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十八、为适应概、预算工作发展的要求,需迅速充实和培养技术经济人员。国务院各有关部和各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应商请有关教育部门,选择有关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设置工程建设技术经济专业;同时也应积极办好培训班,培养概预算工作专门人才。设计单位对有实践经验的技术经济人员要改快调回经济工作岗位;根据一九八一年国家建委、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概、预算人员执行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的通知》,继续做好业务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
  设计单位从事概预算工作的人员配备,一般应占设计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十九、国务院有关部和各省、市、自治区主管基建的综合部门,必须把提高基本建设经济效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切实加强工程建设概、预算工作的领导,管好用好基本建设投资。要尽快健全概、预算工作和定额等管理机构及研究机构,搞好概、预算以及定额、费用标准、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等的管理和研究工作。
  二十、国务院各有关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并报国家计委备案。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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