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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使用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的指导意见


  (三)贷款品种: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分为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金融产品包括技术援助贷款、软贷款、硬贷款、资本金贷款、短期周转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外汇贷款、联合贷款和财务顾问服务等,币种分为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贷款品种由项目法人根据需要选择,国家开发银行审定。贷款品种、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政策执行。对符合国家开发银行优惠贷款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贷款利率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在符合国家开发银行规定情况下给予适当优惠。

  四、工作机制与职责分工

  为了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国家民委与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了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国家民委和国家开发银行负责同志担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委和国家开发银行分支机构要相应地建立有效的工作合作机制,建立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委要做好项目组织工作,及时向国家开发银行分支机构推荐项目,并负责项目跟踪。
  国家开发银行按现行评审管理办法,对民族工作部门推荐的项目优先安排、优先评审。

  五、工作流程

  (一)项目申请。对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符合土地、规划和环保等建设条件,符合国家开发银行项目信用建设、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具有还款能力的借款人,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委。申请材料为:
  1.贷款申请函;
  2.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3.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土地、环保以及规划的审批文件(核准或备案),特殊项目除外;
  4.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及财务报表;
  5.其他相关资料。

  (二)项目推荐。地方一般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委直接向国家开发银行分支机构推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地方项目报经国家民委经济发展司初审后,向国家开发银行业务发展局推荐。国家民委直属单位项目统一由国家民委规划财务司负责向国家开发银行业务发展局推荐。

  (三)项目评审。贷款项目由国家开发银行按照信用评审和贷款评审的要求,进行评审决策。申贷额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地方项目,由国家开发银行分支机构审批决策。申贷额3000万元以上的地方项目,由国家开发银行分支机构评审,报国家开发银行决策。国家民委直属单位项目经国家开发银行原则审定后,通知国家民委规划财务司和项目所在地方分支机构,以及时协调办理具体项目申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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