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审批办法
(1985年7月1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关于新药审批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新药药材系指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已生产的药品,凡增加新的适应症、改变给药途径和改变剂型的亦属新药范围。
第三条 凡在国内进行新药研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新药的分类和命名
第四条 新药按药品管理要求分以下几类:
(一)中药
第一类: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
新发现的中药材;
中药材新的药用部位。
第二类:改变中药传统给药途径的新制剂;
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及其制剂。
第三类:新的中药制剂(包括古方、秘方、验方改变传统处方组成者)。
第四类:改变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中成药。
第五类:增加适应症的中成药。
(二)西药
第一类:我国创制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包括天然药物中提取的及合成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国外未批准生产,仅有文献报道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第二类:国外已批准生产,但未列入一国药典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第三类:西药复方制剂,中西药复方制剂。
第四类:天然药物中已知有效单体用合成或半合成方法制取者;
国外已批准生产,并已列入一国药典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改变剂型或改变给药途径的药品。
第五类:增加适应症的药品。
第五条 新药名称要明确、简短、科学,不准用代号及容易混同或夸大疗效的名称。
第三章 新药的研究
第六条 药品研制单位制订的新药研制年度计划要抄送卫生部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