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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经济特区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和利率政策,由特区人民银行分行制订,并报上级行备案。
  第二十条 对十四个对外开放的沿海港口城市,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开发规划,由人民银行总行安排适量的开发性低息贷款,通过人民银行分行委托给当地有关的专业银行发放,并抄送专业银行总行。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经济不发达地区,上年度各专业银行存款总额大于贷款总额的部分,从一九八五年起,可根据情况适当留一部分给地方使用。由人民银行分行统一算帐,安排给专业银行使用。此项资金除保证流动资金贷款外,可以在经济效益好、能够按期收回贷款的条件下,用于发放技术改造贷款。
  人民银行总行今后还要根据这些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核给一定数量的发展少数民族经济专项贷款,由人民银行分行委托给有关专业银行发放,并抄送专业银行总行。

第八章 信贷资金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分析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专业银行必须按月、按季、按年检查总结信贷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以及现金收支和货币流通情况,报送同级人民银行。各级人民银行要定期召开信贷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分析会议,同专业银行一起结合国民经济的变化情况,分析研究信贷和货币流通情况,掌握变化趋势,分析经济情况和问题,提出建议和措施,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反映。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银行和各级专业银行要加强经济调查工作,建立重点联系行等制度,经常研究国民经济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提出报告,为本地区和全国的宏观金融决策服务。

第九章 统计制度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了适应经济工作的需要和加强宏观经济的研究,在改革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的同时,必须相应改革银行的统计制度。要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信贷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以及货币流通情况。反映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信贷资金的往来情况。为加强信贷资金宏观调节、为研究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服务。
  第二十五条 全国综合性金融统计制度及报表,由人民银行总行制订,各专业银行要按规定执行。专业银行总行为了掌握自身资金营运情况,可以制订若干专业统计报表,并报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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