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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条 专业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应在当地人民银行分行开立存款户、贷款户和临时贷款帐户;专业银行分行以下的行处在人民银行只开立存款户。用款时一律在存款户支付,不准透支。专业银行资金有余时,由分行统一归还贷款,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分行和有关的专业银行分行商定。

第四章 信贷资金的调剂

  第十一条 为了提高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各专业银行的总行和分行要加强对所属行处的资金调度,抽多补少,灵活调剂。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分行要积极组织地区的横向资金调剂,解决本地区各行的临时资金需要。人民银行分行在保证专业银行提取存款和计划内所需贷款的前提下,对某个专业银行的存款和尚未动用的贷款额度,可以临时拆放给其他专业银行。临时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天。
  专业银行的基层行处在农副产品收购旺季,因收购农副产品发生资金不足时,当地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人民银行分行和各专业银行分行的协议,给予临时贷款,采取“下贷上转”的办法。下贷后要及时上转。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总行对地方财政存款、机关团体存款(不包括农业银行县城以外的处所吸收的机关团体存款)的上年存款增加数,按一定比例留给地方,由人民银行分行安排使用,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分行决定。贷款方式,可以采取组织各专业银行的银团贷款,或委托有关的专业银行发放,人民银行按放款进度相应安排资金,并抄送有关的专业银行总行。

第五章 缴存存款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为了适应国家重点建设和从宏观上进行资金调节,人民银行必须集中掌握一定数量的信贷资金。
  财政金库存款、地方财政预算外存款、部队存款、基本建设存款、机关团体存款(包括农业银行县支行及其县城范围内的机构吸收的机关团体存款,不包括农业银行县城以外的处所吸收的机关团体存款)等财政性存款,属于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这些存款业务,人民银行分别委托专业银行办理,全额划给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不得占用。
  专业银行吸收的企业存款、储蓄存款、农村存款和其他存款(含农业银行县城以外的处所吸收的机关团体存款)等一般存款,属于专业银行的信贷资金,但需要按照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比例缴存人民银行,这部分资金归人民银行统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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