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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除特殊情况外,未按本办法要求申报投资计划的,一律不予安排投资。

第三章 计划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指导、督促项目单位按计划进度和有关要求实施。

  第十七条 国防科技工业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于当年9月20日前向国防科工委申报。

  第十八条 国防科工委实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季报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于每年每季度第一个月12日前分别报送上年全年、当年第一季度、上半年和前三季度所有在建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季报应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九条 国防科工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并对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各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协助国防科工委做好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军工集团公司应加强对本部门(单位)、本集团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单位投资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和投资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国防科工委将实施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诚信制度,并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项目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纳入诚信评价体系。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进行通报批评,并同时暂停受理、审批该单位基础类建设项目,暂停或直至取消该项目后续投资计划安排。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审计、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项目资金的;

  (三)挪用项目资金的;

  (四)违反其他财经纪律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二条 擅自调整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未改正的,暂停安排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暂停受理、审批该单位基础类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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