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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互联网骨干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五章 费用分摊与结算

  第十九条 维持国家级交换中心正常运行所需的运行管理费用(包括人员工资、设备维护费用、与运行有关的各种消耗等)和交换中心设施的升级与扩容费用由参与国家级交换中心互联的各成员分摊。

  第二十条 各成员置于国家级交换中心机房的路由器设备及该路由器与各自网络间的物理与逻辑线路的运行维护由各方自行负责,其发生的费用与国家级交换中心无关。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交换中心的成员利用国家级交换中心的后背连接实施双边互通时,应向交换中心支付相应费用。其连接线路的运行维护由各成员自行负责,发生的费用与交换中心无关。

  第二十二条 互联各方应按照信息产业部制定的《互联骨干网互联结算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结算周期进行互联结算,不得加收费用,不得无故拖延向对方结算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双边互联所涉及的费用分摊与结算由参与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章 互联时限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交换中心的成员单位应在收到信息产业部下发的互联要求后三个月内完成互联工作;确有不可抗拒因素而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需报信息产业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国家级交换中心的成员由于各种原因需对其参与多边对等互通的线路或设备进行扩容时,扩容工作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确有不可抗拒因素需延期时,需经当地通信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交换中心成员由于各种原因需修改路由等相关数据时,应提前通知当地通信管理局和其他交换中心成员,并在一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 通过国家级交换中心方式进行双边互通的互联时限要求由参与双方协商确定,并报国家级交换中心备案。

  第二十八条 直接电路互联的时限要求由参与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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