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年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1年7月25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发布 [2000]外经贸发展字第17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中央企业:
现将《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年审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外经贸部(发展司)反映。
1999年8月1日前颁发的批准证书,年审的截止日期为2000年9月30日。
特此通知。
附件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年审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以下简称境外加工贸易)的管理,进—步推动境外加工贸易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现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年审作如下规定:
一、年审的范围
凡经国家批准从事境外加工贸易的企业,其领取的批准证书须参加每年的年审。
二、年审的时间
自批准证书颁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境外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以下简称投资主体)须在两个月内持批准证书办理年审。
三、年审的办理
投资主体属中央企业,直接到外经贸部办理年审。
投资主体属其他企业,向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外经贸主管管部门(外经贸委、厅或局,下同)办理年审。
四、年审的材料
(一)年审登记表(格式见附1);
(二)境外企业上一财务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三)投资主体上一年度出口统计,境外企业带料出口统计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我驻外使馆经商机构对境外企业经营情况的评定材料;
(五)境外企经营情况总结;
(六)批准证书原件;
(七)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五、外经贸部、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接到年审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对通过年审的批准证书在其“年度审查栏”中加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年审专用章”(印章格式见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