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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签证专用章、空白证书、错、废证及许可证档案实行专人专柜(室)保管,严防丢失、损坏、盗用。
  第三十五条 许可证档案指:
  (一)许可证的存底联
  (二)有审批意见的申领许可证申请表(更改表)
  (三)签发许可证的依据(批件、配额或登记证明,招标商品的领证证明书,合同,介绍信或证明信等)
  (四)发证软盘
  (五)发证登记本
  (六)空白证书领用核销登记本
  (七)需要保存的其他资料
  (八)许可证档案、空白证书、废、错证销毁登记帐册
  第三十六条 许可证空白证书及许可证档案的保管、销毁按保密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许可证档案保存期限五年,未使用的空白证书保存期限二年。销毁时必须详细登记证号,并履行报批手续。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作转移、销毁处理。

第七章 业务培训

  第三十七条 许可证局负责统一管理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编写发证人员培训教材。培训内容包括外经贸政策、配额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签证规范、计算机操作及软件使用。
  第三十八条 各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上述培训后方可上岗。
  各特办工作人员派出前由许可证局负责组织培训。各地方发证机构工作人员由地方发证机构负责组织培训。许可证局将根据需要不定期举办发证工作人员培训班。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于严格遵守许可证业务、设备、财务、印章、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在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发证机构或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对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准,停止单项商品发证权,直至取消全部商品发证权的处罚:
  (一)无配额、超配额签发许可证
  (二)违反配额许可证管理规定,擅自延长许可证有效期
  (三)不按出口协调价格签发许可证
  (四)超越管辖范围签发、更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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