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出口配额二次分配方案的审核和反馈
(一)外经贸部在收到各单位报送的出口配额二次分配电子数据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各单位出口配额二次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过《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系统》反馈有关单位。对未按《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进行二次分配的,外经贸部通知其在限定时间内对原二次分配方案进行调整,有关单位在报送书面调整文件的同时,通过《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系统》重新报送电子数据。
(二)为保证各单位报送的配额二次分配电子数据与书面文件完全一致,各单位需通过《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系统》的打印功能打印二次分配方案,经核对无误并加盖公章后上报。电子商务中心对各地报送的配额二次分配书面文件和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如数据不一致,按照临时调整配额数据问题处理,电子商务中心通知有关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有关单位在接到电子商务中心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将更正结果通知电子商务中心。
(三)各许可证发证机关根据经外经贸部审核无误的各地出口配额二次分配方案签发出口许可证。对违规签发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一)《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系统》为外经贸部在外经贸专用网上开发的应用系统,使用本系统应当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硬件环境。为保证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在该系统中分别拥有独立的帐户和密码,在初次使用该系统时需输入各自的帐号和初始密码。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由专人严格管理系统密码、并不定期更换系统密码,具体要求见本通知附件。
(二)为保证《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委派专人对系统进行维护和管理,并将有关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书面通知电子商务中心。
(三)电子商务中心负责安装、调试《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系统》,并对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该系统使用及维护人员进行培训,有关培训事宜另行通知。
(四)有关《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硬件配置要求,请参阅本通知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一
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系统》的说明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系统》是为省、市外经贸厅(委、局)计划(配额)管理部门向外经贸部传送配额二次分配数据开发的计算机应用系统,省市外经贸厅(委、局)也可以通过本系统查询到本省、市配额的使用情况(如领证情况、海关核销情况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