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启用《出口商品配额数据管理系统》的通知
(2000年12月19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2000]外经贸管出函字第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积极推进出口商品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出口配额管理商品的监控,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出口商品配额管理机制,外经贸部贸管司、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以下简称“电子商务中心”)合作开发了《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系统》。该系统运行后,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将通过该系统实现出口配额二次分配电子数据的及时报送和相关信息的查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配额二次分配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启用《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系统》。出口商品配额下达数据和二次分配数据通过该系统输入和传送。
以上所称“出口商品”指实行主动配额管理的出口商品(含边境贸易项下出口商品)。三资企业出口商品、实行招标和有偿使用管理的出口商品以及国外设限纺织品除外。
(二)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根据外经贸部《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1998]外经贸管发第732号,第98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进行配额的二次分配。
(三)对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出口商品,外经贸部通过《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系统》输入并锁定有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各有关单位按此名单进行配额的二次分配。
二、出口配额二次分配数据的报送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需在外经贸部下达出口商品配额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出口商品配额管理系统》向外经贸部报送出口配额二次分配电子数据。
(二)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在报送出口配额二次分配电子数据的同时,需将配额二次分配方案的书面文件报外经贸部(贸管司)审核备案,并抄送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电子商务中心。
(三)为保证各许可证发证机关许可证签发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按时报送出口配额二次分配的电子数据和书面文件。对不按本通知规定时间报送二次分配数据的,外经贸部禁止许可证机关签发出口许可证,并按规定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