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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办法


  国库部门需要调阅会计档案时,应履行档案调阅手续,事后监督中心应及时提供。根据业务处理要求必须在会计档案上签注处理意见或结果的,事后监督中心应予配合。

  (八)重大情况报告。事后监督中心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应立即向行领导报告。

第四章 事后监督人员

  第十七条 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工作必须由政治思想过硬,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熟悉财税、金融等政策法规,掌握国库会计核算系统操作及账务核查技巧,具有一定国库会计检查和分析问题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监督过程中,事后监督人员有权就业务处理情况询问会计核算人员,或要求会计核算人员提供有关会计资料。

  第十九条 事后监督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监督内容、程序和方法开展工作,每日详细记录事后监督日报表或事后监督工作日志,并就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部门领导报告。对于发现的重大差错或事故可以直接向本行领导报告。

  第二十条 事后监督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处理;

  (二)代替会计核算人员更改差错;

  (三)累积处理事后监督业务;

  (四)隐瞒、延误报告发现的重大差错和事故。

第五章 事后监督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库会计事后监督资料的传递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上级国库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辖属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工作检查指导,促进事后监督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事后监督工作成绩突出的,要给予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事后监督工作不力、严重失职,发现问题故意隐瞒不报,袒护责任人,造成资金损失的,要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深圳、青岛、大连、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 代理国库的事后监督工作,由代理行(社)参照本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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