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办法
(2005年3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库内部控制,保障国库资金安全,提高国库会计核算质量,根据《
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等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实施的事后监督。
第三条 国库会计事后监督,是指专门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已处理完成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复审和检验。
各级国库的会计核算业务必须进行事后监督。
第四条 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事后监督独立于会计核算,事后监督人员不得参与会计账务处理。
(二)在全面复核的基础上,对国库资金的安全性进行重点监督。
(三)及时、高效、持续监督。
第五条 国库会计事后监督应依据相关法规、制度,审查会计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六条 已成立事后监督中心的分支行,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事后监督由事后监督中心办理,国库部门不再设置事后监督岗,但要加强会计复核,加大对预算资金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更正和支拨业务的监督力度,保证国库各项预算收支业务合法、合规;事后监督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对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账务处理实施监督。未成立事后监督中心的分支行,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事后监督由国库部门自行办理。
第二章 事后监督内容
第七条 资金清算业务的监督
(一)支付系统往来业务
1、支付系统往账发报依据是否真实、有效,其合计金额与往账记账凭证金额是否一致,发报报文与发报依据是否一致;
2、退回业务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
3、挂账、解挂业务处理的依据是否真实,处理是否及时;
4、查询、查复业务是否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