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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改进合作商店和个体经济交纳工商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改进合作商店和个体经济交纳工商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一九八0年十月九日财政部发布)


  现行对合作商店和个体经济征收所得税办法,是一九六三年国务院批准试行的。合作商店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经济实行十四级全额累进税率,并都规定全年所得额超过一定限度的要加成征税 。从一九七九年开始 ,财政部取消了对合作商店的加成征税规定,并明确对有困难的,还可以在不低于手工业合作社负担的原则下,由省、市、自治区给予适当减税照顾。但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经济十四级全额累进税率以及加成征税的规定并未改变。
  目前,国家鼓励发展集体经济,允许个体经济的适当发展,以利于搞活经济,繁荣市场,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就业。一些主管部门和地区反映,合作商店虽然取消了加成征税规定,税负仍然偏高,经营上仍有一定困难,要求按集体手工业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个体经济,要求取消加成征税规定并调低税率。
  为了适当减轻合作商店和个体经济的所得税负担,我部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新的所得税法未制定之前,暂采取以下照顾措施:
 一、 对合作商店,不分城镇和农村,都可以从一九八0年十月一日起,改按集体手工业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省、市、自治区根据这个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适当安排,部署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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