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各城建部门要组织水文地质勘察力量,切实摸清城市地下水资源和水文地质情况,提出开采方案。严禁过量开采,防止水位下降、地面沉陷和沿海城市海水入浸。凡需采用城市地下水的单位,必须提出开采计划,经当地城市水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按量开采,交纳水费。未经批准,任意或过量开采的单位和个人要受到经济制裁。
九、生活饮用水的水源,应设置卫生防护地带,禁止毒害和污染。各地必须严格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在水源防护地带范围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准建设污染水源的设施,禁止排弃污染水体的污水、工业废水、废渣等。已污染或占用城市水源的单位,应限期治理或迁出,对造成的损失,负有经济和法律的责任。
第四、生产管理
十、各供水企业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并建立和健全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制,充分发挥工人、技术人员、干部的作用。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经营管理,搞好经济核算,将企业的利益和职工的经济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做到安全、优质、高产、低耗,全面完成计划。
十一、供水企业的生产计划,必须结合供水企业的性质和特点,在保证水质好、水压够、水量足、计量准和有利于节约用水的基础上,提高产量、降低成本、增加利润(具体指标要求附后),并将这些指标落实到班组和个人。
十二、加强供水调度工作,制定调度规程,建立集中统一的调度指挥系统。根据不同季节,加强各水厂的统一调度,保证水压,降低电耗,做到经济运行。
十三、加强技术档案和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所有生产设备都要建立设备档案,同时还要积累完整的水质和其它技术统计资料。水厂要有总平面图和各项构筑物的竣工详图,水源井应有水文地质资料,供水管网应有全市的总平面图和分街道的管网布置详图,所有闸门、消火栓、水表井等也要有完整的资料。
十四、城市供水价格要纳入国家物价管理范围。各城市供水企业必须根据价格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和制水成本,本着生产用水价格高于生活用水价格的原则,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售水价格,报请主管部门批准执行。用水户,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水价按时缴纳水费,对过期交付水费的用户,要加收滞纳金,其数额由当地主管部门决定;拒不交水费者,可视情况停止供水并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供水设施维护
十五、城市供水设施,必须确保安全完好。对城市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