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01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结余帐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办库[2002]1号)
水利部经济调节司、科技部条件财务司、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中科院计划财务司、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财务局、中国建设银行中间业务部、中国工商银行资金营运部:
根据《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
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1]53号)和《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将2001年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年终结余帐务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帐
2001年度终了,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国库支付局、各级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均应按照《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对帐。
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注销
基层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在2001年12月31日时点对帐一致后,按照《关于2001年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01]79号)的有关规定,凭银行对帐单将零余额帐户和小额现金帐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注销。
三、帐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建设单位按上述规定将零余额帐户和小额现金帐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注销后,其帐户处理如下:
(一)行政单位
借:拨入经费-财政授权支付
贷: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小额现金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