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本办法所述的项目实施单位(下称项目单位)是指直接接受并具体实施无偿援助项目(下称项目)的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商务部归口管理的接受援助方无偿援助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商务部归口管理援助方对华无偿援助,代表我国政府与援助方商定国别方案,签署原则性文件,协调与援助方的关系,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监督项目实施,处理无偿援助的相关事务。
第八条 受援主管部门受商务部委托指导、协调、管理、监督项目单位具体实施项目。
第九条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协议的规定实施项目,接受受援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资金正确使用。
第三章 项目的申请、筛选和生效
第十条 申请项目应:
(一) 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二) 符合援助方对华援助优先领域、技术专长和资金规模等合作条件。
(三) 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示范作用。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编写项目建议书(中、外文本),受援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商务部提交正式项目申请。
第十二条 受援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项目申请时,应提交项目中方配套资金方案,确保项目日常运行经费。
第十三条 商务部收到项目申请后,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项目评估、筛选,并在30天内将处理意见通知受援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商务部与援助方签署项目协议前,受援主管部门应对协议文本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 商务部与援助方签署项目协议后,项目正式生效。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商务部与援助方签署项目协议后,函告受援主管部门,同时与受援主管部门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受援主管部门应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根据需要,商务部可与援助方签署年度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