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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进境货物的运输方式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我国境内第一个口岸时的运输方式进行统计;出境货物的运输方式应当按照货物运离我国境内最后一个口岸时的运输方式进行统计。

  进出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货物,按照旅客所乘运输工具进行统计。

  非邮政方式进出口的快递货物,按照实际运输方式统计。

  以人扛、畜驮、管道、电缆、输送带等方式运输的货物,按照其他运输方式进行统计。

  第二十七条 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放行日期进行统计;出口货物按照海关结关日期进行统计。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照指运地海关放行的日期进行统计;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照启运地海关的结关日期进行统计。

  海关统计月报和年报等统计资料分别按照公历月和公历年汇总编制。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货物按照接受申报的海关进行统计。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照接受申报的指运地海关进行统计;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照接受申报的启运地海关进行统计。

  第二十九条 海关统计原始资料包括经海关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等报关单证、随附单证及有关的电子数据。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统计纸质原始资料自进出口货物解除监管之日起保存3年;海关统计电子数据长期保存。

  全国海关统计资料由海关总署综合统计部门负责管理,各直属海关统计资料由该直属海关的统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十条 海关统计信息是以海关统计原始资料为基础采集、整理的相关统计信息。

  海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信息,并于每年的12月将下一年度月报、年报等统计资料的公布时间对外公告。

  第三十一条 海关总署应当定期、无偿地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直属海关应当定期、无偿地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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