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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失效]

  (一)明确自己和本班的战斗任务,坚决执行班长和中队指挥员的命令;
  (二)在灭火战斗中,必须坚守岗位。当灭火、救人、抢救物资等情况发生变化,来不及请示时,可以改变行动,随后向班长报告;
  (三)在使用水(管)枪时,要利用掩蔽物体,尽量接近火源,充分发挥水(管)枪的作用。禁止盲目射水,避免水渍损失;
  (四)在战斗行动中,要正确地使用和爱护消防器材工具,注意安全。
  第三十条 驾驶员在班长的领导下,积极完成灭火任务:
  (一)明确本班的战斗任务,坚决执行班长和中队指挥员的命令;
  (二)将消防车迅速、安全地开到火场,停放在指定地点,坚守岗位;
  (三)在灭火战斗中,当火场发生紧急情况,危及车辆安全时,可以将车开到安全地点,随后向上级报告;
  (四)保证机械正常运转,及时向火场供水或其它灭火剂。
  第三十一条 通讯员要做好火场与调度室、火场指挥部与各队、前方与后方的通讯联络工作,迅速、准确地传达指挥员的命令。

第四章 总结与战评

  第三十二条 灭火战斗结束后,参战的公安消防中队要认真地、实事求是地进行灭火战斗总结和战评,发扬优点,克服缺点,吸取经验教训,改进执勤备战和灭火工作。
  第三十三条 灭火战斗总结,由责任区消防中队负责进行;有两个以上消防中队参战时,由大(支、总)队负责组织进行。其主要内容:
  (一)公安消防队接警出动和到达时的火场情况;
  (二)战斗部署、运用战术技术和采取灭火措施的情况;
  (三)火场组织指挥、协同作战和通讯联络的情况;
  (四)火场供水情况;
  (五)消防器材装备的使用和后勤工作的情况;
  (六)政治思想工作和指战员在火场上的表现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战斗结束后,必须发扬民主,对指战员进行战评,评组织指挥,评战术技术,评火场纪律,评战斗作风,评协同作战。
  第三十五条 公安消防队对于在灭火战斗中机智勇敢、完成任务好、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分别给予表场、嘉奖、记功或物质奖励。对于在灭火战斗中畏缩不前和违反纪律的人员,要区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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