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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
 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1〕第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及时、准确地处理广告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现对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的计算方法规定如下:
  一、广告经营承办或代理内容违法广告的,以全部广告费收入作为非法所得;其它广告违法行为,以全部广告费收入减去设计、制作等直接成本费用之差作为非法所得。
  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承办或代理的广告内容同时违法的,以全部广告费作为非法所得;广告内容不违法的,以全部广告费收入减去设计、制作等直接成本费用之差作为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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