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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提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提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
(银发[2006]21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适度调控货币信贷总量,支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6年7月5日起提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执行7.5%存款准备金率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有关外资金融机构,将执行8%的存款准备金率。

  二、现根据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要求执行8%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金融机构,将执行8.5%的存款准备金率。

  三、现执行6%存款准备金率的城市信用社将执行6.5%的存款准备金率。

  四、农村信用社暂缓执行提高0.5个百分点存款准备金率的规定,仍执行6%存款准备金率。

  五、农村合作银行暂缓执行提高0.5个百分点存款准备金率的规定,仍执行7.5%存款准备金率。

  各有关金融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做好相关工作,合理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加强流动性管理。存款准备金率上调后,有流动性困难的商业银行可根据相关规定选择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提前赎回其持有的中央银行票据或买入其持有的债券,用于弥补存款准备金。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实际合理需求,适当安排增加再贷款或再贴现,以保持货币信贷平稳增长。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遇有重要情况,及时上报总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有关外资金融机构。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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