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常见缺陷及处理建议
未按要求配备标准排放接头/16
1792 垃圾处理告示
1.法定要求
1.1 总长12米或以上,但不满400总吨的船舶应配备两张以上硬塑质垃圾公告牌,置于餐厅及人员进出频繁的船舶出入口。
1.2 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至少配备三块金属质公告牌,置于船员餐厅及两舷梯入口处;
1.3 经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除需在两舷梯入口处设置金属质公告标牌外,还需在各餐厅、有旅客活动的甲板两舷等处设置公告标牌。
2. 检查内容/方法
查看告示牌配备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3. 常见缺陷/纠正意见
3.1 配备数量不足/16
3.2 设定位置不符合要求/16
3.3 材质不符合要求/16(11号令实施前配备的暂不要求更换,如有破损应换新)
1795 垃圾处理
1.法定要求
1.1 船舶不得向水体排放垃圾;
1.2 内河水域禁止使用焚烧炉;
1.3 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泡沫塑料餐具;
1.4 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窗口或实行袋装;
1.5 船舶垃圾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接收单位索取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凭此单证向海事机构办理“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
2. 检查内容/方法
2.1 通过检查船舶的垃圾接收证明单证、垃圾记录簿、船员配额、乘客数量、船舶运行情况等,确定船舶是否及时向接收单位交付垃圾。
2.2 检查时可结合垃圾管理计划一并检查。
3. 常见缺陷/纠正意见
3.1 长期不交付船舶垃圾,船舶垃圾去向不明/99其它(提出具体纠正意见)。
3.2 其它缺陷处理同垃圾管理计划检查。
三、港口、装卸站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的检查
1. 法定要求
1.1 港口、装卸站应当具备与其装卸货物和吞吐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物接收或者处理能力。
1.2 港口、装卸站应当将接收或者处理能力的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1.3 从事污染物接收作业、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和处理能力向海事机构备案。
2. 检查内容/方法
2.1 现场察看,掌握港口、装卸站污染物接收或者处理能力。
2.2 专门从事污染物接收作业、船舶清舱作业的,对其接收处理设施、设备进行详细检查,了解作业人员配备及持证情况、是否有详细可行的作业流程、防污染设备配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从事船舶清舱作业的,还应了解其染物的接收处理方式、途径,与污染物接收单位有协议的提供接收处理协议,判断是否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2.3 检查其接收处理能力是否报备,查核所配备的防污染设备、处理能力与备案资料是否一致。
3. 常见缺陷/纠正意见
3.1 港口、装卸站污染物接收或者处理能力未向海事机构报备/纠正意见:具备自备接收处理能力的,责成其所有的或经营人向海事机构报备;以专门接收处理单位进行提供接收处理的,另行报备。
3.2 从事污染物接收(船舶清舱)作业未向海事机构备案/纠正意见:停止审批污染物接收(清舱)作业。
3.3 港口、装卸站无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纠正意见:停止办理船载危险货物进出港申报手续。
四、港口、装卸站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作业单位应急设备的检查
1. 法定要求
1.1 港口、装卸站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作业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及适合当地水文条件的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1.2 拆船单位必须配备或者设置防止拆船污染必需的拦油装置、废油接收设备、含油污水接收处理设施或者设备、废弃物回收处置场;
1.3 内河各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溢油应急设备配备应符合《港口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JT/T451-2001)的规定标准;
1.4 船舶修造厂、拆船厂和从事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经营人应当制定相应的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2. 检查内容/方法
2.1 现场察看,重点掌握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溢油应急设备配备情况,判断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2 检查船舶修造厂、拆船厂和从事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经营人污染事故应急计划的编制情况,其计划的内容与所在单位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是否进行了演习和演练;
2.3 从事船舶拆解的,在废船拆解前检查被拆解船舶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质是否清除,是否关闭海底阀和封闭可能引起油污水外溢的管道。垃圾、残油、废油、油泥、含油污水和易燃易爆物品等废弃物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集中处理措施。
3. 常见缺陷/纠正意见
3.1 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溢油应急设备配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纠正意见:限定时间配备到位或停止办理船载危险货物进出港申报手续。
3.2 未编制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报海事机构备案/纠正意见: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停止办理船载危险货物进出港申报手续。
3.3 船舶拆解前,有关防污染设施设备未配备或配备不足/纠正意见:停止办理船舶进港拆解相关手续。
五、船舶相关作业的检查
1. 法定要求
1.1 船舶从事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和水上过驳作业应制定防污染措施并在作业前报海事机构备案。
1.2 300总吨船舶(其它水域150总吨)的船舶从事散装持久性油类、散装比重小于1、溶解度小于0.1%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装卸和过驳作业及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的其他作业,应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布设围油栏方案应当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不适合布设围油拦的,可采用其他防污染措施,但应当将采取的替代措施及理由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1.3 油类作业前,船岸双方应建立《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并严格按《船岸安全检查表》的内容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同时应接受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油类作业前,应由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单位按要求布设或备妥防污设备。
1.4 从事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经营人应当制定相应的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1.5 船舶排放压载、洗舱和机舱污水以及残油、含油污水等其他残余物质以及冲洗载运有毒有害物质、有粉尘的散装货物的甲板和舱室应事先报海事机构批准。
2. 检查内容/方法
2.1 船舶办理危险货物申报手续时,执法人员检查相应的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2.2 现场抽查,检查备案措施、船岸检查、应急准备等是否按计划得到落实。
3. 常见缺陷/纠正意见
3.1 未制定防污染措施并报备/纠正意见:暂停办理船载危险货物进出港申报手续,待落实并检查到位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3.2 未编制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报海事机构备案/纠正意见: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停止办理船载危险货物进出港申报手续。
3.3 防污染措施(含围油栏布设)未落实/纠正意见:责令停止作业。
3.4 排放污染物或冲洗甲板未经审批/立即停止作业并处罚款。
附件2:
港口码头应急能力评估指南
评估是对评估对象应对港口内和近岸发生的溢油的应急处理能力的评估。以港口水域区域为主,兼顾海上。按照硬件条件和软件条件分别评分,各项内容分为基本分和附加分,基本分反映单位具备基本的溢油清污能力,附加分反映各单位的特点和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