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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开展2006年船舶及相关作业防污染专项检查的通知


  3. 常见缺陷/纠正意见

  3.1 未按要求配备《货物记录簿》/17或16
  3.2 未按要求进行记载/99(提出具体纠正要求)

  1999 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

  1.法定要求

  1.1 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配备船籍港海事机构批准的《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
  1.2 400总吨及以上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可用《船上污染应急计划》代替《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和《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

  2. 检查内容/方法

  2.1 查验是否配备《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并经海事部门批准、盖章;
  2.2 检查《船上污染应急计划》是否包含了《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内容;
  2.3 其它检查程序与方法与《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检查相同。

  3. 常见缺陷/纠正意见

  3.1 未配备《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或未经审批/99(一个月内纠正)。
  3.2 《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中有关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未及时修改和更新/17或16。
  3.3 《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未得到有效执行,99(提出具体纠正措施)。
  3.4 未按计划要求进行学习和演习/17
  3.5 船员不熟悉相关应急反应程序及其自身应急反应职责/17

  二、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及污染物处理的检查

  1730 油污水处理设备

  1.法定要求

  1.1 船舶主柴油机总功率等于或大于22KW(30马力)但小于220KW的船舶,应至少装设一套额定处理量不小于0.04M3的油水分离设备。
  1.2 船舶主柴油机总功率等于或大于220KW(300马力)但小于440KW的船舶,应至少装设一套额定处理量为0.1M3至0.25M3的小船油水分离设备。
  1.3 船舶主柴油机总功率等于或大于440KW(600马力)的船舶,应至少装设一套油水分离设备,油水分离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制造和试验,并取得验船部门的认可。
  1.4 工程船舶应以主、辅柴油机总功率来确定油水分离设备的配置。
  1.5 若港口设有污油水接收设备,据设备的接收能力并经验船部门同意,到港船舶可设置污油水舱(柜),免装油水分离设备。

  2.检查内容/方法

  2.1 油水分离设备初步检查
  2.1.1 安装在船上的油水分离设备应有型式试验证书或船用产品证书。
  2.1.2 检查油水分离设备铭牌,确定其型号是否与防污证书上所规定的型号相符,处理量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
  2.1.3 检查油水分离设备是否远离振源,周围是否堆放有杂物,是否留出足够的通道和空间。
  2.1.4 检查分离设备外表是否完好性,包括检查电控箱、压力表、温度计、安全阀等设备外表是否完好。
  2.1.5 要求船方提供该油水分离器的说明书,并要求船方介绍该油水分离器的基本情况,同时检查船方对油水分离器的结构和性能是否熟悉。
  2.1.6 检查船上是否备有油水分离器的相关备件:如粗柆化元件、滤蕊、电磁阀、控制箱保险丝、传动胶带等。
  2.1.7 检查油水分离器的吸入管路,看是否兼任其它用途,在吸入管路上是否设置滤网和泥箱,滤网和泥箱的位置是否便于清洁。
  2.1.8 检查油水分离器的配套泵,确定其是符合要求。
  2.1.9 检查处理水的排出口,如排出口位于载重水线以下,检查是否设置截止止回阀或可闭式防浪阀。
  2.1.10 检查船舶是否按要求设有用于排放含油舱底水至接收设备的排放管路。检查排放管路上是否按要求配有标准排放接头。
  2.1.11 检查处理水取样探头的设置和尺寸是否符合要求。
  2.2 油水分离器操作性要求
  2.2.1 要求高级船员开启油水分离器,对照操作程序检查是否正确启动,观察其对油水分离设备的操作是否熟练。
  2.2.2 在运转过程中,检查有关温度和压力表是否能正常工作;对照油水分离器说明书,检查各级压力表间的压力差值是否在正常范围内。
  2.2.3 检查进水管上采样口流出的水是否是污油水,如不是污油水则有作弊之嫌,应作进一步检查,检查管路布置情况。
  2.2.4 要求船方提供简易容器(如瓷碗等),开启清洁水采样考克,将出水放至简易容器中,目测流出的水是否为清洁水,如水面有明显油星或油花,则一般可认定排出水不能达到15PPM的法定要求。
  2.2.5 要求船员手动操作开启和关闭处理水的排放,检查是否有效。
  2.3 油水分离器的监测采样
  若需对油分器的性能做进一步检查,则应对出水进行监测采样,所采水样应送至经计量主管部门认证的监测站进行监测。

  3. 油分器常见缺陷及处理建议

  3.1 未按要求配备油水分离器或油水分离器不能正常使用/17或99(指定周期定期将舱底水排放至接收单位直至按要求配备油水分离器)
  3.2 油水分离器的安装不符合要求/20
  3.3 未备有相关备件/17
  3.4 船员不熟悉油分器的操作/17
  3.5 吸入管路未按要求设置滤网和泥箱/17

  1731 污油、油污水收集设施

  1.法定要求

  1.1 装有油水分离设备的船舶,应设置污油舱(柜),用于贮存污油。
  1.2 若港口设有污油水接收设备,该设备的接收能力并经船舶检验部门同意,到港船舶可设置污油水舱(柜),免装污油水分离设备。污油水舱(柜)容积应足够用来贮存含油舱底水,定期排放给有资质的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处理,禁止将污油水直接排往舷外。
  1.3 船舶主柴油机总功率小于22KW(30马力)的营运船舶,经验船部门同意,可采取其它简易有效的设施贮存含油舱底水。
  1.4 污油水舱(污油)舱与用于半截饮用水或锅炉水的清水舱之间应设有隔离空舱,污油水(污油)管不应通过清水舱。如果不可避免,应设有水密管隧或水密管套,且在清水舱内不应有可拆卸的接头。
  1.5 污油水(污油)舱均应装设空气管和测量管,污油水(污油)柜均应装设空气管和液位计。
  1.6 污油舱(柜)的设计和布置应便于清冼。

  2. 检查内容/方法

  2.1 对装有油水分离器的船舶,检查是否按要求装设有污油舱(柜)。
  2.2 对经船检部门核准免装设油水分离器的船舶:
  2.2.1 检查是否按要求装设有污油水舱(柜)。
  2.2.2 检查船舶是否及时将船舶油污水向港口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接收单位索取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凭此单证向海事机构办理“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检查时应注意《油类记录簿》记载的时间间隔、每次排放的数量。
  2.2.3 对主柴油机总功率小于22KW(30马力)的营运船舶,检查是否装设有其它简易有效的设施贮存含油舱底水。

  3. 常见缺陷及处理建议

  3.1 未按要求设置污油水(污油)舱(柜)/99(进厂修理前核定定期将污油、油污水交付接收单位)。
  3.2 污油水舱(污油)舱未与清水舱有效隔离/20
  3.3 污油水舱(污油)舱(柜)未按要求装设空气管和测量管(液位计)/20
  3.4 经测算,有大量油污水去向不明/99(向就近的接收单位交付污油水)。
  3.5 主柴油机总功率小于22KW(30马力)的营运船舶,未按要求装设有其它简易有效的设施贮存含油舱底水/17或99(核定定期交付接收单位)。

  1760 标准排放接头

  1.法定要求

  含油舱底水的排放管路的连接管应配有如下图所示的标准排放接头,船舶可根据需要选择配备。(图略)

  2. 检查内容/方法

  检查船舶是否装设有标准排放接头,接头的尺寸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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