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符合证明中船舶所有人与安全管理证书标明的不一致/17及99。
0140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国内航线的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如未持有有效证书要求开航前纠正/17
0170 《航行日志》或《轮机日志》
1. 法定要求
1.1 内河二等及以上、四等及以上二等以下、五等以下分别配备HC-Ⅰ、HC-Ⅱ、HC-Ⅲ《航行日志》;
1.2 船舶也可以使用高于规定类别的《航行日志》。
2. 检查内容/方法
2.1 检查150GT以下的油轮和400GT以下的非油轮油类作业情况是否在《航行日志》或《轮机日志》进行了记载;
2.2 400总吨以下的船舶或载客15人以下的船舶垃圾处理情况是否记载在《航行日志》内。记载应以不褪色的笔予以记录。
3. 常见缺陷/纠正意见
3.1 船上无《航行日志》或《轮机日志》/17
3.2 油类作业、垃圾处理无记录/99(提出纠正的具体要求)
1793/1794 《垃圾管理计划》/《垃圾记录薄》
1.法定要求
内河水域禁止排放船舶垃圾。下列船舶应配有船籍港海事机构批准的《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核发的《船舶垃圾记录簿》:
1.1 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1.2 经核定可载客15人及以上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
1.3 不足400总吨的船舶或经核定不足15人的船舶,有关垃圾处理情况应如实记录于《航行日志》中;
1.4 《船舶垃圾记录簿》,用完后应在船上保存两年。
2. 检查内容/方法
2.1 检查《船舶垃圾管理计划》是否经船籍港海事机构批准,三峡库区还应检查《垃圾交付方案》;
2.2 船上垃圾处理是否与计划相一致,《船舶垃圾记录薄》的记载应符合有关记载要求,记载内容应正确,不应有漏记,错记现象,每记载完一项作业应由负责人员签名,每记完一页应由船长签名;
2.3 船舶应将垃圾接收处理凭证留船备查,在《船舶垃圾记录薄》内所记载的内容应与船舶凭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向海事机构办理的《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相一致。
2.4 对客、渡轮、旅游船、客货船,检查其食堂或餐厅,确定是否停止使用泡沫塑料饭盒。
2.5 询问船员,检查对本船《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内容的熟悉程度。
2.6 检查船上的有关学习记录,确定船长是否每季度组织全体船员学习一次《船舶垃圾管理计划》,是否对新上船的船员上岗前进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内容的教育。
3. 常见缺陷/纠正意见
3.1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未配备/17或16并予处罚。
3.2 《船舶垃圾管理计划》未经船籍港海事机构批准/17或16并予处罚。
3.3 垃圾处理与计划不一致/99(提出纠正的具体要求),并予处罚。
3.4 未按规定进行分工负责、设置专(兼)职环保员/17
3.5 在客、渡轮、旅游船、客货船上未禁止使用泡沫塑料餐具/17
3.6 垃圾收集容器、储存容器不合乎要求/17
3.7 船员不熟悉计划的内容/17
3.8 未按要求进行学习计划内容、未对新上船船员上岗前进行计划内容学习/17
1705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1.法定要求
1.1 150GT以上的油轮和400GT及以上的非油轮,应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1.2 拖带150总吨及其以上油驳的拖轮,不论该拖轮大小,均应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该油驳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
1.3 400总吨及其以上的非油驳,其辅机功率在400KW及其以上的,应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
1.4 150GT以下的油轮制定油污染应急预案。
2. 检查内容/方法
2.1 查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确定其是否由该船船籍港海事机关所签发,必须由海事机关批准并盖章;如是船队,《油污应急计划》的正本留在拖轮上,副本留在驳船上。并且计划中应有有关拖轮与驳船之间相互协调的规定;
2.2 查验计划正文部份,确定是否有擅自涂改现象。
2.3 查验该计划的附件如通讯录、图纸资料等,确定其是否及时更新并与船舶实际情况相符。
2.4 如船舶发生过油污事故,检查船上有关事故情况记录,确定其是否按计划要求执行。
2.5 检查船上的有关台账记录,确定其是否按计划的要求进行学习和演习。
2.6 询问船员有关计划的内容,检查船员是否熟悉相关应急反应程序及其自身应急反应职责,所有船员应熟悉该计划;
2.7 《油污应急计划》中的附图应齐全;
2.8 相关防污染器材实际存放位置是否与《油污应急计划》一致。
3. 常见缺陷/纠正意见
3.1 未配备符合要求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建议采取措施为99(一个月内纠正)。
3.2 《油污应急计划》中有关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未及时修改和更新/17或16。
3.3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未得到有效执行,建议采取措施为99(提出具体纠正措施)。
3.4 未按计划要求进行学习和演习/17
3.5 船员不熟悉相关应急反应程序及其自身应急反应职责/17
3.6 相关防污染器材实际存放位置与《油污应急计划》列明的不一致/17
1710 油类记录簿
1.法定要求
1.1 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一部分(机器处所的作业)。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还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二部分(货油和压载的作业)。
1.2 《油类记录簿》应使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监制的版本,并由该船船籍港海事机关核发。
1.3 在一条船上不得同时使用两本《油类记录簿》。
2. 检查内容/方法
2.1 查验是否配备有符合要求的《油类记录簿》,并由海事部门核发、盖章;
2.2 船名等资料是否按要求填写。
2.3 检查是否按要求进行记录。《油类记录簿》的记载内容和记载要求均在《油类记录簿》的“说明”和“记载细目一览表”中注明,每一项含油作业的操作均应按《油类记录簿》填写说明的要求认真地记载,检查员应重点检查:
2.3.1 记录是否全面,是否按“记载细目一览表”中的要求记录和需要记录的所有内容。检查员应对照船舶的《航行日志》、《轮机日志》、签证簿以及船舶装卸货油、加装燃油、交付船舶污油污油水、使用油水分离器等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
2.3.2 是否按要求的格式记录,采用代码、编码、项目的记录方式;
2.3.3 每记载完一项作业应有负责人签字,每使用完一页应由船长签字;
2.3.4 是否有随意涂改现象。如确需涂改的,应注明涂改日期,由涂改人、船长在涂改处旁签名,并保留被涂改的字迹。
2.3.5 是否使用档案墨水进行记载。
2.3.6 所记载的交付残油、油污水情况是否与船舶凭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向海事机构办理的《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相一致。
3. 常见缺陷/纠正意见
3.1 未按要求配备《油类记录簿》/17
3.1 未按要求进行记载/99(提出具体纠正要求)
1910 货物记录簿
1.法定要求
1.1 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配备《货物记录簿》。
1.2 《货物记录簿》应使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监制的版本,并由该船船籍港海事机关核发。
1.3 在一条船上不得同时使用两本《货物记录簿》。
2. 检查内容/方法
2.1 查验是否配备有符合要求的《货物记录簿》,并由海事部门核发、盖章;
2.2 检查是否按要求进行记录,每次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均应记载在《货物记录簿》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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