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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开展2006年船舶及相关作业防污染专项检查的通知


  证书情况
  a 证书名称 b 签发机关 c 签发日期及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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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上一次检验情况
  日期         检验机关         检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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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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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被认为与船舶检验有关的缺陷在方框内打√。
  填报时间:

船舶及相关作业防污染专项治理检查指导书
(适用内河水域)

  一、船舶防污证书、文书检查

  0110船舶法定检验证书(簿)

  1.法定要求

  航行我国内河(包括江、河、湖泊和水库)船长10m以上的中国籍民用船舶均应持有船舶法定检验证书(簿)。

  2. 检查内容/方法
  船舶检验证书的检查,总体上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2.1 船舶技术资料部分的内容是否填写齐全(包括船舶技术概况和单页证书)。
  2.1.1 在一般情况下,船舶技术资料部分所载的内容,可以作为船舶设备在船上的配备依据;
  2.1.2 在实际检查中跟船舶的实际技术状况和船舶设备的实际配备和型式相比较,若有不能满足者可作为缺陷对待,除非船舶的技术资料明显跟相关的规则、规范不一致。
  2.2 证书是否有效,如是否在有效期内,有无按规定进行了相应的年度检验、中间检验,证书是否具有相应的附页(如有)。
  2.2.1 《内河船舶防止油污证书》是船舶的法定防污证书,主机总功率22千瓦及以上的船舶须配备,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换证检验的间隔期限,且必须按规定的间隔期进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并在证书的签注栏中签注;
  2.2.2 未经年度检验、期间检验的,则视为失效证书。
  2.2.3 主机总功率22千瓦以下的船舶,可免除签发《内河船舶防止油污证书》。在初次检验、换证检验、中间检验、年度检验合格后,须在《内河船舶适航证书》上签署。
  2.3 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
  2.4 是否有涂改、伪造现象;

  3.常见缺陷/纠正意见

  3.1 法定检验证书过期/30
  3.2 证书中列明的设备与在船实际设备不符/30

  0120/0121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

  1. 法定要求

  下列船公司应持有符合证明,船舶持有符合证明副本和安全管理证书正本:
  1.1 国内跨省航行载客50人以上的客船(包括客滚船、旅游船、高速客船);
  1.2 150总吨及以上的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船;
  1.3 跨省航行的客船;
  1.4 500总吨以上油船。

  2.检查内容/方法
  2.1 船舶是否持有安全管理证书正本和符合证明的副本,并在有效期之内,安全管理证书是否进行了中间审核签注(中间审核须在证书的第二和第三个周年日之间进行)。
  2.2 符合证明上所标注的船种是否覆盖该船种,安全管理证书上的公司名称及地址是否与“符合证明”上的一致;
  2.3 符合证明中标明船舶所有人名称与地址是否与安全管理证书标明一致;
  2.4 是否进行了年度审核签注,“符合证明”周年日前或后3个月内完成;
  2.5 当《船舶国籍证书》上的船舶所有人与《安全管理证书》不一致时,船舶应持有“安全管理协议”。

  3. 常见缺陷/纠正意见
  3.1 未持有覆盖其船种的《符合证明》副本、《安全管理证书》正本/30;
  3.2 《符合证明》无有效年度签注、《安全管理证书》未进行中间签注明/30;
  3.3 《符合证明》副本、《安全管理证书》正本有效期超过5年/17及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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