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未持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书》,船舶被禁止装载油类物质;
7、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证书应进行相应的检验以保持有效;船舶可装载的货物种类以及货舱位置可查阅证书的品名表;
可滞留的缺陷:证书失效或装载未在货物品名表所列明的货物种类。
8、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货物记录簿
重点检查货舱洗舱产生的有毒洗舱水是否按照公约、法规的要求进行排放入海或排入港口的接收设备;
可滞留的缺陷:船舶有毒洗舱水没有按照有关的公约或法规规定进行排放或接收。
9、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所有150GT以上航行国际航线的核准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需要配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可滞留的缺陷:船舶未按要求配置《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10、船舶检验记录簿
1)检查船舶防污染设备变更是否与船舶防止油污染证书记录一致;
2)变更后的船舶防污染设备标准能否满足公约标准,符合国内防污染相关标准;
3)应该注意检查船舶防污染设备修理工程和内容,并确认是否得到船舶检验机关认可。
11、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记录簿
400GT及以上的船舶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或以上的船舶应配备《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船舶垃圾记录簿》,总长12米或以上的所有船舶应张贴公告标牌。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船舶,有关垃圾处理情况应如实记录于《航海日志》中。
现场检查中查看《船舶垃圾记录簿》和船舶垃圾是否分类、收集、存放处理。
可滞留的缺陷:船舶未按要求配置《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船舶垃圾记录簿》。
二、船舶防污染设备检查内容
1、油水分离器设备
1)油水分离器设备不能有违法的旁通
通过视觉检查机舱管系,不允许旁通管路绕过油水分离设备,直接排放机舱舱底水。
特殊情况:在机舱大量进水被淹没的紧急情况下,允许用机舱舱底水管路直接排放将舱底水。
如有可疑违法排放,拆卸油水分离设备通往舷外的连接管路,检查管内是否有油迹和沉积物。
可滞留的缺陷:管内发现有油迹和沉积物。
2) 油水分离器的效用检查
检查设备能否正常工作,检查油水分离效果。如果分离效果不佳,检查油污水过滤设备管路、进出口压力差,如进出口压力差过大或过小,则怀疑滤器堵塞或破损、无滤芯,可打开滤器系统做目视检查;可拆卸油水分离器通往舷外的管路,检查管路是否有油迹和沉积物;也可取样进行分析,确认是否满足15ppm排放标准。
可滞留的缺陷:油水分离器工作不正常和排放超标。
3)15ppm报警和自动停止装置
15ppm超标报警装置和自动停止装置功能测试。
可滞留的缺陷:装置出现故障。
2、货油舱排油监控系统的检查。
对装有排油记录装置的船舶,检查船舶瞬时排放率和排放总量以及油类成份。
可滞留的缺陷:发现记录的数据超过排放标准。
3、残油舱以及管路。
1)残油舱和/或舱底水剩余容积应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
400总吨及以上船舶应设有残油舱。使用燃料油的船舶其产生的油泥按1.0-1.5%估算;使用重柴油的船舶其产生的油泥按0.5%估算。根据船舶航行时间和上述经验数据,推算船舶残油数量,并与残油舱内的残油数量比较。
150总吨及以上油船应设有污油水舱。
若船舶残油舱或污油水舱剩余容积不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则在船舶离港之前,应要求船上的残油或污油水被港口接收。
2)残油舱不能与直接通往船舷外的管路连接
残油舱出口管路应直接通往上甲板标准接头处,不能直接连通舷外。这些可以通过检查机舱残油管路图来确认。如果管路图还不能确认,可以现场查看管路。
可滞留的缺陷:残油舱有直接通往舷外的管路。
3)残油排放管路和标准排放接头
船上应按公约、规范配置标准排放接头。
可滞留的缺陷:船舶没有按公约、规范配置标准排放接头。
4、其他通往舷外的舱底管路系统的检查。
如果在《油类记录簿》的检查中发现有大量的残油去向不明,可拆卸油水分离器通往残油舱的管路,检查管路是否干燥或是否有残油沉积物,检查油水分离器是否长期不使用;同时可拆卸其他通往舷外的舱底管路系统的管路,检查管路是否有油迹和沉积物,如果管路有污油水或油迹和沉积物,而船舶没有紧急情况使用舱底管路系统排放舱底污油水的记录,则有足够理由相信舱底污油水通过通往舷外的舱底管路直接违法排放入海。
可滞留的缺陷:船舶通过舱底管路系统的管路直接将舱底污油水排放入海。
三、船舶防污染设备操作性检查。
1、正确调试和操作15ppm报警装置
要求船员按照设备指导手册操作15ppm报警装置。
2、三通阀(电磁伐)或停止装置功能
要求船员按照设备指导手册操作三通阀或停止装置;
3、检查船员操作油污水处理装置
要求船员按照设备指导手册操作油污水处理装置。
4、结合《船上油污染应急计划》演习训练情况,抽查船舶防污染应急演习。
船舶重大缺陷处理程序
1、在专项整治活动中,对实施滞留的船舶,检查人员应填写《船舶防污染专项检查重大缺陷联系单》,同时按照《船舶检验机构对缺陷是否有责任的评估指南》进行分析,判断缺陷是否与船舶检验有关。如认为船舶存在的缺陷与船舶检验有关,应在《船舶防污染专项检查重大缺陷联系单》进行注明。
2、《船舶防污染专项检查重大缺陷联系单》连同《船舶安全检查表》复印件在三天内逐级上报部海事局船舶监督处;
3、部海事局船舶监督处组织专家组对上报的《船舶防污染专项检查重大缺陷联系单》进行复核,确定缺陷的产生是否与船舶检验质量或船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有直接关系,并将评估结果通报部海事局船舶检验管理处或审核中心;
1)如船舶检验机构对缺陷有责任,由船舶检验管理处按相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或人员的责任;
2)如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重大问题,由审核中心进行评价,决定是否对公司进行进一步的跟踪。
3)处理结果应在一个月内反馈给部海事局船舶监督处;
船舶防污染专项检查重大缺陷联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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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报告单位 │ │2 │缺陷船│ │
│ │ │ │ │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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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船籍│ │4 │船舶种类 │ │5 │呼│ │
│ │港 │ │ │ │ │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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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IMO │ │7 │总吨 │ │8 │载重吨 │ │
│ │号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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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建造│ │10│检查日期 │ │11│检查地点 │ │
│ │日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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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检验│ │13│检验人员 │ │
│ │机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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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所有人/经营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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