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目标
到2010年底,争取达到以下目标:
(一)初级眼保健服务覆盖率以县(区)为单位达到80%以上。
(二)设有眼科或具有眼科专科医师的县级医院达到全国县级医院总数的80%以上。
(三)全国创建200个防盲治盲示范县(区)和10个防盲治盲示范地区(市),以及500个白内障无障碍县(区)。
(四)百万人口白内障手术率达到800,白内障手术人工晶体植入率争取达到85%以上。
(五)控制滤泡性沙眼(TF)患病率小于5%,沙眼性倒睫(T T)患病率小于1‰,消除致盲性沙眼。
(六)70%的视力小于0.3的屈光不正患者能够配戴合适的眼镜。
(七)地级市及以上行政区要有至少一家低视力门诊或低视力康复部,10万低视力患者得到视觉康复。
(八)积极预防儿童盲,家长对儿童盲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达到80%以上。
(九)糖尿病患者糖尿病视网膜病变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机构,整合社会资源。
1.把防盲治盲工作纳入卫生工作和残疾人康复规划,加强领导,增加投入。
2.加强全国防盲指导组和防盲办公室的建设,增强其指导防盲工作和协调防盲治盲资源、组织实施全国性的防盲治盲活动的功能。
3.加强省级防盲指导组和防盲办公室的建设,使其更有效地协调本地区防盲治盲和相关工作的组织管理、业务指导、专业人员培训、信息收集等工作。
4.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建立机制,完善制度,加强协调,充分发挥各种防盲治盲资源的作用。
(二)加强防盲治盲队伍建设。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残联要确定专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盲治盲工作。
2.每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确定一家实力较强的三级医院眼科或眼科专科医院作为依托,指定具体工作人员,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残联承担防盲治盲有关任务。
3.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管理人员政策法规、眼病流行病学调查、防盲治盲资料的积累与分析、初级眼保健等方面知识和工作技能的培训。
4.根据防盲治盲和临床工作需要,安排基层眼科医师到上级医院进修,掌握白内障复明手术技巧,开展眼科新技术、新业务,提高业务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