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违反国家计划,擅自与农民签订烟叶收购合同造成超面积种植的,烟叶收购合同无效,并给予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责任者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下列擅自收购烟叶的行为,按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四条处罚;给予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责任者行政处分:
(一)超计划收购烟叶或从无国家烟叶种植计划的地区收购烟叶的;
(二)不执行国家等级标准,擅自提级提价或压级压价收购烟叶的;
(三)烟叶产区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跨地区收购烟叶的;
(四)非烟叶产区烟草公司收购烟叶的;
(五)卷烟厂、烟叶复烤厂、烟丝厂直接到烟叶产区进行收购的;
(六)其他擅自收购烟叶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造成收购秩序混乱的单位,进行全行业通报,可责令停止或取消其收购、经营烟叶的资格,并给予直接责任者或负有领导责任者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烟叶收购合同,拒收、限收烟叶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责任者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烟草公司委托无烟叶收购许可证的单位、个人进行收购或为无烟叶收购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收购烟叶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责任者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烟叶收购站经营或变相经营烟叶的,属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按照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七条进行处罚。对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烟叶复烤厂变更等级,提级上调,违反规定经营的,限期进行整顿。整顿后继续违反规定经营的,取消其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的资格。给予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责任者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