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叶专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烟叶进出口业务。

  第三十五条 烟叶进口业务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叶进口计划,统一组织对外询价、谈判、签约,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参加对外谈判。
  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负责组织进口烟叶国内经营业务,卷烟生产企业只能从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购进进口烟叶,不准从非正常渠道购进进口烟叶。

  第三十六条 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出口烟叶货源,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统一对外报价、谈判、签约。

  第三十七条 开展对外烟叶生产技术合作与技术交流,须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

  第三十八条 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和非正常渠道进口的烟叶由烟草拍卖行拍卖,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及省级烟叶生产购销部门参加竞买。

  第三十九条 各卷烟生产企业和烟叶收购、加工、调拨、经营企业,不得购买走私烟叶(包括罚款放行的走私烟叶)和非正常渠道进口的烟叶。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领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划和许可证、合同规定的经营方式、地域范围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烟草专卖行政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检查执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检查督促按计划签订、执行烟叶收购合同情况。
  (三)督促及时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
  (四)查处下列违反有关烟叶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1.无计划种植烟叶和超计划种植烟叶的;
  2.无许可证、无经营权收购、加工、销售烟叶的;
  3.领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叶经营单位超经营范围非法收购、加工、销售烟叶的;
  4.买卖许可证、烟叶收购合同的;
  5.使用伪造、变造许可证和收购合同的;
  6.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烟叶专卖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按照《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