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关于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国管财〔2005〕4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印发的《关于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京组通〔2004〕3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京组通〔2004〕37号 2004年9月2日)
各区委、县委组织部,各区县财政局,市委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党组)组织部(处),各人民团体组织部:
经研究决定,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