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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七)其它辅助科室
  1、临床实验室符合规定,肺脏移植所需的相关检验项目参加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或者国际权威临床实验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的室间质量评价并合格,具备HLA抗体检测和HLA组织配型的检测能力。
  2、能够开展免疫抑制剂血药浓度检测。
  3、病理科能够进行移植器官的组织活检诊断、排斥反应的诊断和监测。
  4、医学影像部门能够进行常规检查和开展无创性肺部成像与血液动力学检查、弥散与灌注成像。
  5、导管室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有应急抢救设施与药品器材,能够开展支气管动脉插管诊疗、肺组织活检等。
  6、能够开展残气测定、弥散功能、气道高反应性测定等肺功能检查项。
  7、具备能够有效处理心血管、呼吸、神经、泌尿等系统并发症的科室及技术能力。
  (八)设备
  磁共振(MRI)、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多功能监护仪、床边X光机、纤维支气管镜、肺功能测定仪、体外循环呼吸支持设备、肺脏移植专用器械、快速冰冻切片设备等;供体器官摘取与保存的药品和器械。
  (九)至少有2名具备肺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有经过肺脏移植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肺脏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肺脏移植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外科。
  2、有10年以上胸外科工作经验,参与肺脏移植临床工作2年以上,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卫生部认定的肺脏移植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4、经2名以上具有肺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5、近3年作为术者每年完成胸外科专业肺脏相关手术不少于100例。
  (二)麻醉医师
  1、具有麻醉专业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经过器官移植麻醉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其它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肝脏移植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拟订的肺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范。
  (二)摘取肺脏符合无菌要求;器官冷缺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6小时,必须使用专用的器官保存液。
  (三)肺脏移植前必须进行血型、交叉配型、组织配型和群体反应抗体(PRA)检测。
  (四)每例肺脏移植手术成立治疗组,术者由具有肺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担任,术后制定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五)建立健全肺脏移植手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六)医疗机构每年完成肺脏移植手术不少于5例,移植肺脏1年存活率不低于60%,3年存活率不低于50%,5年存活率不低于40%。
  具有肺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肺脏移植手术不少于3例。
  (七)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定期接受肺脏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移植肺脏1、3、5年存活率,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四、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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