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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此复

  附件:《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000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钻石交易所的外汇管理,保证外汇资金的合理有序流动,促进钻石交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钻石交易所)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内设立的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专门从事钻石交易的特殊交易场所。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上海分局为钻石交易所及所内钻石交易的外汇管理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审核、批准或者直接制定钻石交易所内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草拟钻石交易所内外汇管理的具体规定,并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负责对钻石交易所内的外汇收支、外汇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钻石交易所内进行钻石交易、办理或者经营与钻石交易有关的外汇业务,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所内,是指钻石交易所以内的地区;

  本暂行办法所称境内所外,是指除钻石交易所、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以外的境内其他地区;

  本暂行办法所称所内机构是指钻石交易所内的会员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 钻石交易所实行会员制度。在钻石交易所内进行交易的机构和个人,应当经钻石交易所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或者登记,并经钻石交易所联合管理办公室批准,取得会员资格。

  第七条 钻石交易所会员之间、会员与境外之间、会员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之间以及与境内所外之间的交易,一律以外币计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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