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汇复[2000]31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你分局上海汇发[2000] 213 号文《关于上报〈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分局发布《
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你分局应当在发布该
《办法》之日起 15 日内,按照《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法规制定规则》的规定向总局综合司备案。
二、你分局在根据
《办法》第
二十四条核准没有外汇或者自有外汇资金不足的以人民币资金注册或者登记设立的会员购汇作为启动资金时,应当坚持每个会员每年购汇不得多于一次的原则。对 2000 年度以及今后各年度新会员的购汇申请,可按
《办法》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会员已到位的人民币注册资金进行核准,并做好统计工作。在 2001 年度对于已经购汇但要求购汇增加启动资金的会员的购汇申请,你分局应当在将所有已核准购汇情况上报总局,由总局核定会员启动资金的购汇规模后,在总局核定的购汇规模内核准。
三、你分局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加强与上海市政府、海关、税务等部门的协调,注意与相关部门管理政策配合、衔接,并根据相关部门管理政策的变化,对
《办法》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者补充。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及时向总局综合司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