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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企业购买境外公司存放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货物有关付汇核销问题的批复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企业购买境外公司存放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货物有关付汇核销问题的批复
(汇综复[2004]6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境内企业购买境外公司存放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货物有关付汇核销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你分局的请示,总局同意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进行试点。对于境内企业购买境外公司从境内采购存放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的货物,允许境内企业凭下列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境外公司购付汇:

  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2、进口报关单;

  3、 发票;

  4、境内企业与境外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

  5、境外公司与物流园区内仓储企业签订的仓储协议;

  6、货物属于境外公司所有的证明;

  7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有关结算方式下的其他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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