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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5]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
审批或核准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

  一、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发改投资〔2004〕1927号文附件,以下简称《目录》)内符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行业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有关方面意见一致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报国务院备案。报国务院备案时应附上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行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银行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咨询机构的评估论证意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该项目符合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等情况的说明。
  二、对于《目录》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批或核准的初步意见,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
  (一)发展建设规划以外的项目;
  (二)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
  (三)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但性质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
  (四)有关方面意见不尽一致,但从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考虑仍有必要建设的项目;
  (五)国务院明确要求报送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三、关于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规划及项目的审批或核准,分两类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财力较强、有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经验的城市,其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规划及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报国务院备案;二是对其他城市,其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具体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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