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经营权出让问题的复函
(2005年4月21日 建办城函[2005]225号)
福建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问题的请示》 (闽建城 [2005]56号)收悉。经研究,我部不同意你省连城县人民政府将冠豸山风暴名胜区总面积46平方公里的核心景区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给厦门华荣泰实业有限公司。理由如下:
一、温家宝同志1999年在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上指出:“风景名胜区集中了大量珍贵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是自然史和文化史的天然博物馆”。 “风景名胜资源是极其珍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遗产”,“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有”,将风景名胜资源等同于旅游资源进行出让(包括变相的以经营权为名义的出让),不符合《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0]25号)中关于“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区资源及其景区土地”的规定。
二、风景名胜区在国家所有、政府监管、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各方面投资开发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门票是政府对风景名胜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重要手段,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可在风景区门票收入中支付企业对风景名胜区开发投入的回报,但不得将风景名胜区资源和门票专营权出让或转让给企业垄断经营。
此外,请你厅严格按照国务院《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加强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项目建设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要定期对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遵守规划和违反规划进行建设和开发经营的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予以制止,以确保风景名胜区资源的有效保护和永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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