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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法律依据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公告--《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废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法律依据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04]3号)


上海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复议案件适用法律依据的请示》(沪公[2004]55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法定职责且被申请人未作答复的,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已经受理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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