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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关于粮油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二)粮食企业(指粮食购销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低于或高于标准水分、杂质的粮食,作增价或扣价、扣量处理,按照增价或扣价、扣量处理后的购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烘晒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三)粮食企业接受政府委托,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粮食,入库成本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加上合理收购费用确定,借记本科目(市场调控粮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248 轮换粮油

  一、本科目核算粮食企业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轮换中央或地方储备粮油的实际成本。

  二、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粮食企业按照轮换计划采取先购后销方式轮换储备粮油,轮入时,按照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粮食企业按照轮换计划采取先销后购方式轮换储备粮油,期末结转轮出粮油的成本时,按照售价,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中央(或地方)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期末,区分下列情况调整当期中央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成本或地方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成本:

  1.本期中央或地方储备粮油轮入数量等于轮出数量时,按照轮换差价,借记或贷记“主营业务成本--中央(或地方)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成本”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品种)。

  2.本期中央或地方储备粮油轮入数量大于轮出数量时,按照轮出粮油的数量和轮入粮油的加权平均进价的乘积与本期轮出粮油销售价款之间的差额,调整当期轮换销售成本。

  3.本期中央或地方储备粮油轮入数量小于轮出数量时,按照轮入粮油数量和轮出粮油的加权平均售价的乘积与本期轮入粮油的购进价款之间的差额,调整当期轮换销售成本。

  (三)粮食企业采取委托其他粮食企业以旧粮油置换新粮油的方式进行储备粮油轮换的,按照轮出储备粮油的库存成本,借记“轮换粮油--××品种(轮入)”科目,贷记“轮换粮油--××品种(轮出)”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粮油品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粮食企业执行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库存的轮入尚未轮出的轮入粮油进价;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粮食企业执行储备粮油轮换计划轮出尚未轮入的轮出粮油按照售价结转的成本。

1272 代管粮油

  一、本科目核算粮食企业接受外单位委托,开展代购、代储、代加工以及为农户兑换品种等业务而临时保管的,粮权不属于本企业的粮油。

  粮食企业接受委托保管的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以及市场调控粮油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一)代购粮油。核算粮食企业接受委托收购的粮油。

  (二)代储粮油。核算粮食企业接受委托临时储存保管的粮油。

  (三)代加工粮油。核算粮食企业接受委托进行加工的粮油。

  三、本科目的核算方法

  (一)代购粮油、代储粮油的核算

  1.粮食企业收到委托代购粮油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贷记“代管粮油款”科目。收购完成验收入库时,借记本科目(代购粮油),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2.粮食企业代农储粮(油)或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储粮油时,按照双方协议价格或市价,借记本科目(代储粮油),贷记“代管粮油款”科目。

  3.代购或代储粮油出库时,借记“代管粮油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代购粮油或代储粮油)。

  (二)粮食企业收取手续费和加工费的核算

  1.粮食企业收到手续费和加工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2.用加工副产品抵顶加工费,按协议价,借记“库存商品--××加工副产品”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3.委托加工单位用委托加工的部分粮油抵交加工费,按协议价,借记“商品粮油--自营粮油”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同时,借记“代管粮油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粮食企业为农户兑换品种时,按换出粮油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和企业支付给农户的补价作为换入粮油的入账价值,借记“商品粮油--兑入××品种”科目,贷记“商品粮油--兑出××品种”、“现金”等科目。农户支付补价的,企业按换出粮油的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减去农户支付的补价作为换入粮油的入账价值。农户用代管粮油兑换的,同时借记“代管粮油款”,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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