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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

  第八条 招标项目是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使用的中小学教材全部品种的总发行权。
  本办法所称总发行权是指承担中小学教材征订、储备、配送、调剂、添货、零售和结算。
  投标取得中小学教材总发行权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少于两学年。
  第九条 试点地区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在每年10月31日前公布本地区第二年秋季《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须在每年4月30日前公布本地区第二年春季《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第十条 招标人须根据招标项目对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信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进行审查。具体包括:国务院或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书刊经营许可证;国务院或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年检合格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的纳税登记证;有关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审计部门出具的近3年财务及经营状况等情况的审计报告;本办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内容。
  招标人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投标人进行审查,报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中小学教材发行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所规定的中小学教材的品种及其发行范围;中小学教材发行的时间要求、质量要求和服务标准;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和投标报价清单;投标截止日期和投标地点;开标日期和地点;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投标有效期;中标人所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收取、管理、扣罚和返还的具体方案;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十二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注明以下要求:
  (一)投标人的报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发行费用标准,也不得低于教材发行成本,否则视为废标。
  (二)中小学教材发行实行信用预订,原则上不得向学校预收书款。因故确需预收书款的,须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保证开学前送书到学校。由于不可抗力而不能送书到校的,应补偿学校自行取书而支出的费用。
  (四)帮助学校做好教材的补订和调剂工作,并按一定比例备货,保证教材主要品种的常年供应。
  (五)中标人应按中小学教材发行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分春、秋两季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履行完合同并经验收合格后返还给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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