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失效]

  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招标人必须依法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上发布公告,同时还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加发公告。
  第十四条 投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中教材的确切名称和使用范围,招标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十七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有关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经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批同意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是经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确认的具有中小学教材出版资质的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出版单位。
  第十九条 投标人须具备所招标项目的实施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所招标项目必需的高水平的专业编辑人员;
  (二)具有所招标项目必需的全部经费;
  (三)3年内无新闻出版方面的行政处罚记录;
  (四)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时将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如果少于3个,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制定投标对策,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权益。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