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范围的规定
(2004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12月10日发布)
为规范和加强民事行政抗诉工作,保证依法有效地行使检察权,根据相关法律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现将需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范围确定如下:
一、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反映强烈,事关社会稳定的;
二、行政诉讼中被告是国务院部委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
三、涉讼标的额巨大,对当地经济将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拟对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
五、涉嫌民事、行政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
六、涉案法律关系较为典型,对全国检察机关办案有指导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