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建立烟草制品打假协作机制的意见
(2004年12月17日)
200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会[2003]4号,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下发后,各地按照会议要求,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犯罪行为,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使烟草制品打假协作规范化、制度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决定建立烟草制品打假协作机制。
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司,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职能部门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
二、督促、指导大案要案的查处
根据工作需要,对重点地区查处非法制售烟草制品等违法犯罪案件进行督促和检查,及时解决案件查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进入司法程序的制售假烟、非法拼装烟机、倒卖烟用辅料等重大或疑难案件,依法进行指导、督办。
三、研究适用法律问题